此段论物德与定名之关系。凡名一物,当举此物最重要之特点。《经说下》云:
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牛之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
此言可与本段互相参证。马目眇则谓“之马眇”,牛毛黄则谓“之牛黄”。此皆重要之性质也。牛之目大,马之毛众,皆“不偏有,偏无有”,非重要之表德,故不以命名也。
6)“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四足者,一马而四足也,非两马而四足也。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或白者,二马而或白也,非一马而或白。”
王引之云,下“一马,马也”,四字盖是衍文。适按此下当脱“二马,马也”四字,写者笔误耳。
此段论吾国文字无单数复数之病。如“马四足”之马为单数,而“马或白”之马为复数,乃无以分别之。若在文法细密之国,则无此弊矣。此弊乃近人所谓“拢统主义”之一证。文言尤甚,白话则少此弊。如此两例,白话当云“一匹马有四只脚”及“有些马是白的”。如此则无语病矣。又如“白马,马也”一例,在文法谨严之文字如法文,则当云“白马是一些马”。如此则不致有一切无谓之纷争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