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本案中,只要缪某能证明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超量采血,给缪某的健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
席某因高烧去医院治疗,需要注射青霉素。护士按规定给席某做了皮试后不久,席某出现呼吸困难等异常反应。医院立即进行急救,但抢救无效,席某死亡。席某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而医院辩称不存在过失,应为医疗意外而非医疗事故,故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的情形属于医疗事故吗?院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