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来解释中断的理由是:由于出现了权利人积极主张的事实,使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事实基础不再存在,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中断计算,待中断事由完成后再重新起算,目的在于合法地阻止诉讼时效的完成,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至于能够触发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有三个:提起诉讼、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对于这三个原因,为了明确起见,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提起诉讼是中断的第一个原因。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可以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就应当中断,而无须等待法院受理,中断的起点为“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以下八种向法院提起的申请可以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样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申请仲裁;②申请支付令;③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④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⑥申请强制执行;⑦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⑧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此外,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也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