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乎是无可争辩的,但非常缺乏对伦理学领域的明确定义。其实这一领域可以定义为:关于那个对于一切这种判断来说,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的东西[1]之全部真理。然而我们还必须提出一个问题:什么是那个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的东西?而对于这个问题,负盛名的伦理哲学家们提出了一些异常不同的答案,并且也许其中没有一个是完全令人满意的。
2.如果我们举出上述例子,并说它们全都是跟“行为”问题——在我们人类的行为上,什么是善的和什么是恶的,什么是正当的和什么是不正当的问题——有关,我们是不会错到哪里去的。因为当我们说一个人是好人的时候,我们通常的意思是,他行为正当;当我们说酗酒是不德的时候,我们通常的意思是,喝得酩酊大醉是一种不正当的或者邪恶的行为。同时,“伦理学”一名词事实上跟这种对人类行为的讨论是极其密切地联系着的。在语源上,就是这样联系着的;并且,行为无疑是伦理判断最平常和最广泛有趣的对象。
因此,我们发现许多伦理哲学家倾向于把这样的说法当作“伦理学”的确切定义:它处理这样的问题,即在人类行为上什么是善的或恶的?他们认为,它的各种探究正当地只限于“行为”或“实践”;他们认为“实践哲学”一名包括了和它有关的一切事情。现在撇开这个词的确切意义不谈(因为把语言学的问题留给词典著作家和其他对文学有兴趣的人们,是适当的;而哲学,我们将会看到,是与此无关的),我可以说,我倾向于使用“伦理学”包括比这更多的东西;我想,我的用法是具有非常充分的根据的。我现在正用它来包括对于“什么是善的”而作的一般探究;因为,对于这种探究来说,无论如何,没有任何其他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