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的信,引起了民权保障同盟高层的极大重视。林语堂复函称:“接信后蔡、杨及弟皆认为事情极其严重,须彻查来源,弟个人且主张负责纠正。”杨杏佛也函告胡适:他已向会中诸人说明,匿名控诉状所云之酷刑,“即使有之,必在入反省院前,不能笼统便加入反省院也”。他并且指出:“弟等奔走此会,吃力不讨好,尤为所谓极左者所不满,然集中有心人争取最低限度之人权,不得不苦斗到底。“2月13日,同盟执委会开会讨论胡适的信,史沫特莱“甚为焦急,详述此项文件发表之经过”。蔡元培等会后对此向胡适详做说明:对于史沫特莱提出会议之英文控诉状,只因与会者早就听说中国各监狱或军法处常滥施此等酷刑,故当时未曾质疑,即委托陈彬和和史沫特莱分别起草中英文稿,送各报登载,中文本因有新闻检查未能登出,英文报则有采载者。“故此文若不宜由本会发表,其过失当由本会全体职员负责,决非一二人之过,亦决非一二人擅用本会名义之结果也”,“如将来再收到此种文件,自当审慎考核,不轻发表”。
但是,这场争论并没有因此而结束。上海民权保障同盟委托史沫特莱在英文《大陆报》上针对胡适对反省院滥施酷刑一事的澄清,发表了一份声明,认为在同盟准备视察监狱之前几天,监狱当局已经得到消息,因而预先做了布置,把真实情况掩盖了起来。对此,胡适非常不满。他公开指出:“这个声明是完全不符事实的。同盟于一月三十日方才成立,组织一个委员会视察监狱是当天晚上七时才作出决定的。杨铨先生随即于当夜十一时去见了少帅,获得允许于次日视察监狱。因此,这次视察一如这一类视察所希望的那样,是一次出其不意的视察。”他尖锐地批评说:“改良不能以虚构事实为依据。这封信和《大陆报》通信中那些夸张不实的内容,只能给希望把事情办好的人增加困难。”对此,杨杏佛不能不再函胡适详加解释,说明此文纯由史沫特莱起草和删节,因忙未经委员会详阅校正,以致出现一些错误,如将几小时前错写成“几天前”,且其他语气间亦与委员会之初衷有所出入等。然胡适对此不仅颇难谅解,而且对杨杏佛亦开始怀有成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