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谴责过的、对假定的而又异想天开的情形的考虑,不同于在道德推理中对假定情形的完全不同的用法,我们以后会看到这种用法既是必要的,又是有用的(第六章第八节,第九章第四节,第十一章第七节)。为了把可普遍化的要求运用到道德论证上去,设想假定情形总是合法的,除所涉及的人们的作用是相反的这一事实外,这些假定的情形在真实性上与所考虑的实际情形在相关方面确切相似;为了使假定的情形看起来可能,在不影响道德议题的问题上,完全可以这样做,无论多么异想天开的假想都可以。即使对那些面临迫切的实际问题的人而言,这也可能同样有效,如果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时间思考的话;而且当我们有时间思考时,我们应对这样的问题思考得更多些。实际上,没有什么事情阻止道德哲学家们在他们的研究中考虑甚至是在这种限制之外的情形——也就是说,这些情形在它们道德上相关的详情方面,完全不同于实际上可能要发生的那类事例。至于考虑到实际事例在道德方面的相关特征被复制的情形,这样做可能不那么有用,但可能仍然是有启发的。但某些人面临特定道德危险,对身处这种情形中的人来说,把使某原则例外的可能性从他们的头脑中完全清除出去有时可能是最好不过的。只是决定何时以这种方式使某事成为“一个原则问题”是一件困难的事——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环境及特定的人们的心理特点。但我们不能说它从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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